電動車的新國標考慮到“發(fā)展”的要求。時速應以限制在35 km 之內為宜,車重應在人體重量基礎上“打點折”。
在電動自行車的“標準”問題上,有一個特有的混亂的理念,往往把可在市場銷售的合格產品應具備的“質量”標準和道路許可通行“標準”混為一談。
奔馳汽車行駛速度可高達250km/h,我國高速公路規(guī)定最高時速是110 km,但不能因此而限制奔馳汽車的進口和銷售,購買者也不能因為是奔馳汽車就可以在中國的高速公路上以250 km/h的速度超速行駛!但是,在電動自行車的“標準”問題上,卻把“質量”標準和“行駛”標準混為一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