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以配槍
法律依據:《交通警察道路執(zhí)勤執(zhí)法工作規(guī)范》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(zhí)勤執(zhí)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、反光背心、發(fā)光指揮棒、警用文書包、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工具等裝備,可以選配警務通、錄音錄像執(zhí)法裝備等,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、警棍、手銬、警繩等武器和警械。
不過一般情況下來說,民警和交警佩戴槍支是很少見的,往往,刑警都是要隨身帶有槍支的。因為他們不管在什么時候都要沖在危險的第一線,佩戴槍支也是為了保護他們自己。而且一些像巡警、派出所等警種,只有執(zhí)行任務的時候才可以佩戴手槍,還必須有持槍證。
配槍的條件也很嚴格,依法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,經所在地市或縣(市、區(qū))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、裝備財務部門組織理論考試、實彈射擊考核,成績合格者,由本人填寫《配槍人員申請持槍證件審批登記表》后報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審查、審核、審批。